并于 2018 年被以色列最高法院宣布为非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明确表示,它并不“关心围绕政策的政治争论”,而是通过考虑“证据和既定的法律原则”来决定卢旺达政策。如果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句话明确表明了他希望置身于激烈的移民问题争论之外,以免将法官的角色政治化。法院拒绝了分庭 的解读,并同意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争议焦点不在于内政大臣是否有权将卢旺达指定为“安全国家”,而是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存在真正的遣返风险”(第 39-40 段)。法院的论点基于联合国难民署表达的评估,根据该评估,根据第 6 条。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 35 条的规定,缔约国应在公约的适用过程中进行合作(第 64 至 65 段)。

 

在这方面,难民署认为卢旺达计划违反了国

际人道主义法原则,同时考虑到难民署自 1993 年以来与其他非政府组织在卢旺达协助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方 阿尔巴尼亚电报数据 面所获得的经验以及其中发现的不足之处(第 65-71 段)。 因此,法院的分析重点在于卢旺达的人权保护、庇护制度的充分性以及特别是是否存在真正的驱回风险(第 74 段)。在这方面,法院指出,卢旺达缺乏能够满足来自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和叙利亚等国移民要求的庇护制度,也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因为人们对卢旺达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存在合理怀疑。在以下段落中,法院审查了这一做法,并回顾道,“联合国难民署 Google 关键字规划师 的证据显示,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RSDC 对阿富汗、叙利亚和也门国民的拒绝率为 100%,而被英国驱逐出境的庇护寻求者很可能来自这些国家。”对于来自已知冲突地区的申请人来说,这个拒绝率高得惊人”(第 85 段),而卢旺达当局可能会将庇护寻求者重新安置在这些地区(第 94 段)。此外,法院的解释得到了以色列与卢旺达于 2013 年签署的先前协议的支持,该协议具有类似的目的,法。 因 新闻 美国 此,法院认为卢旺达的庇护制度无法确保保护难民的原则

不驱回。 (第 104 和 105 段)。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没有优先审查“卢旺达计划”与《欧洲人权公约》的兼容性(第 106 段);或许,选择审查其他国际法行为是否违反不推回原则,是出于法院希望“摆脱”有关《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立法者的限制的国内辩论的意图。

政府的反应:卢旺达法案及其(可能的)后果。

法院判决后,苏纳克政府继续推行以“卢旺达计划”为代表的移民政策,但与卢旺达签订了国际条约,以政治协议取代谅解备忘录;此外,政府还提出了《卢旺达安全(庇护和移民)法案》,该法案于 1 月 17 日在下议院通过三读。在这种背景下,支持不实施《人权法案》的较为激进的保守党人和较为温和的保守党人之间出现了对比;这导致移民部长罗伯特·詹里克(Robert Jenrick)辞职,而现任内政大臣詹姆斯·克莱弗利(James Cleverly)在上述法案的说明中对该法案与《欧洲人权公约》的兼容性表示怀疑,这令人惊讶(第 1.3 段)。 事实上,该法案存在几个问题:首先,该立法响应了最高法院的结论,允许议会通过法律将卢旺达认定为安全国家。在隐含地提及议会主权之后,法案的关键条款中又明确提及了议会主权(法案第 1 条第 4 款),从第 2 条开始,该法案要求所有级别的行政机构和法官将卢旺达视为一个安全的国家;第 3 条则走得更远,违反了条款所规定的纪律。1998 年人权法第2、3、6、7-9 条。尽管/驱逐条款也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的预防措施,但这些条款的尊重取决于英国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而法院则被禁止在程序阶段考虑这些措施(第 5 条)。鉴于对《人权法案》的广泛豁免,应该注并于 2018 年被以意到该法案并不影响《人权法案》第 111.4 条的运作,该条允许法院通过不兼容声明的方式宣布主要来源与《欧洲人权公约》不兼容;众所周知,后者并不会使法官继续适用的国内立法无效,而议会也没有义务废除它。 然而,主管行政办公室仍有可能决定卢旺达是否是一个“对有关人员”来说安全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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